首页 > 业务领域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情感本身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情感本身

2019,08,09

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不保护思想、情感本身。

 

【案例】

 

2007年,某出版社出版俞某编著的《考研英语词汇词根+联想记忆法》一书。岳某主张,构成该书“联想记忆”精华内容的约100个词条全部都是抄袭岳某的著作,俞某和某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某网站、某书店销售涉案图书,亦构成对岳某著作权的侵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致歉、消除影响。俞某、某出版社辩称,著作权保护对象为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岳某据以主张权利的图书与涉案图书为同一题材,但表现形式完全不一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其所体现的思想;本案所涉及的单词的记忆方法属于思想的范畴,并非著作权的保护客体。英语单词的构词法属于公有领域。同时,英文单词的发音也存在和汉语类似的谐音情况。本案中涉及的拆分关键词记忆方法、谐音记忆方法、选择类比单词比较记忆方法等本身均属于方法,也就是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当这些记忆方法用具体的表达体现出来,则这些表达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这种相似或者相同属于表达有限或唯一所致时,在判断是否构袭时需要根据相同或相似的数量、比例及分布情况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