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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赠小三房产,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2019,08,09

孙先生将120万赠与情人。妻子王女士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20万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赠款获支持。

【案情】

孙先生与王女士结为夫妻后不久,孙先生即公派赴日发展,期间与单身的丁小姐相识,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孙先生为博得丁小姐欢心,瞒着王女士将120万元人民币汇款给丁小姐用于购房。 王女士清点家庭存款时,发现账目不对,质问孙先生,才得知孙先生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丁小姐购房。因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孙先生赠与行为无效,返还120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孙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王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丁小姐,损害了王女士一方的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孙先生赠与丁小姐的120万元应全额返还。

【律师解答】

孙先生未经其配偶王女士同意将夫妻共有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丁小姐属于无权处分,在赠与后,被王女士否认,赠与合同应认定无效,应予返还。理由如下:

首先,孙先生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孙先生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是无权处分。

再次,由于孙先生无权处分导致赠与合同效力待定。

最后,丁小姐取得受赠财产也不符合善意取得。